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174万元!这个“老板”领刑八年
时间:2025-04-30 03:42:53 阅读(143)
近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高某集资欺诈、曾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高某犯集资欺诈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被告人曾某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20年8月,被告人高某与李某、黄某、刘某、姜某(均已判定)等人共谋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注册建立雅安百健调理院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被告人曾某为分公司负责人。一起高某与李某、黄某、刘某、姜某等人约好集资款分红份额。
2020年8月至同年10月,该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答应,经过发放传单、举行庆典活动等办法,虚伪宣扬与雅安某温泉酒店、邛崃某养老院、邛崃某医院、石棉某调理院、石棉某医院等存在控股或合作关系,公司实力雄厚,以建筑某康养中心项目需要资金为由,许诺预存缴费成为会员后可以调理消费或取得月利率2分至3分不等的报答,签定预存消费合一起还赠送大米、菜油等礼品,取得砸金蛋时机,经过上述办法向社会不特定目标96人(60岁以上老年人占54.17%)吸收资金合计174.02万元,所吸收的资金仅有很少部分用于项目建造,形成集资参与人丢失159.9995万元。
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高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伙同他人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欺诈罪。被告人曾某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同意,向社会不特定目标变相吸收资金,但对涉案款不具有分配及分配才能,片面上无不合法占有集资款的意图,其行为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遂依据二被告人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及社会损害程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一审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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